年终评估(权重为80%)。从每年12月下旬开始,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被评估部门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评估,于翌年1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二)公众评议。由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负责对被评估部门的公众满意度目标进行考核,包括领导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公众满意度3个二级指标,主要采用领导评价和民意调查的方式进行。领导评价占30%,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对部门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民意调查具体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分别占40%和30%,采取分类别、多层次、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
(三)督促检查。主要是对被评估部门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实施,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参加。督促检查的内容根据每年的绩效目标确定,主要通过专项督查、重点项目跟踪督查、举报投诉查处等方式实施。督促检查实行查实扣分制,扣满10分为止。
第十六条 考评总分计算:
年终评估得分=工作得分×50%+管理工作得分×30%+创新创优得分×20%
工作考核得分=(制定评估计划得分×5%+半年评估得分×15%+年终评估得分×80%)×60%
公众评议得分=(领导评价得分×30%+民意调查得分×70%)×30%
最终评估得分=工作考核得分+公众评议得分+督促检查所扣剩余分(0-10分)
第十七条 考评等次确定。
确定考评等次按社会管理和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两大类分别进行。
部门考评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4个等次,依据最终评估得分确定。
对单项指标成绩突出的部门、得分排序进步较大的部门,设立若干单项奖。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运用:
(一)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的部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分别为20%、18%、15%和12%。
(二)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的部门,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结果作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的部门,根据考评等次和不同职务级别对领导班子及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性年度奖励。
(四)对绩效评估确定为“诫勉”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向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诫勉”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违规决策、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以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