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交通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劳务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承包人将劳务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对存在拖欠劳务工资并拒不整改的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按合同先行垫付,在后续计量时扣回,并及时将拖欠企业上报省厅进行信用处罚。
3、由交通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督促从业单位按“十二公开”的要求在劳务工驻地张榜公布劳务工工资支付报情况,并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劳务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
(六)尾工工程管理
1、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时段内的未完工程称为尾工工程。原则上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不留尾工工程,如确需预留尾工工程,该工程不得影响项目运营功能,且须报厅批准,其额度不能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2、现场管理机构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应对尾工工程项目及经费进行明确,并在决算审计报告中列明。
3、现场管理机构为尾工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尾工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续建工程由原施工单位实施,未实施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尾工工程的监理工作由原监理单位缺陷责任期人员负责,若缺陷责任期人员不足,监理单位应补充人员。
5、所有尾工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交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
八、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按《关于加强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工作的意见》(赣交基建字[2008]48号)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厅申请竣工验收。
九、项目后评估
项目法人须按《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的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十、现场管理机构撤销
项目法人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按省厅的有关规定完成资产移交及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撤销工作。厅有关处室对项目撤销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厅原有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非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