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11]5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厅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机构
(一)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下属的交通咨询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实现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期管理职能,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在工可批复后组建,管理所需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或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对经营性公路、水运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三)现场管理机构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由厅直接委派或委托项目法人派出,派出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的不能超过55岁。
(四)54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新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已到退休年龄的,一律不得继续担任。
(五)现场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遵循专业配置合理、人员精干高效原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按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高速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要求配备和进行动态调整,现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高速集团或港投研究决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建设期内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原则上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