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1〕185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高温作业场所区降温设备设施,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气水、含盐清凉饮料等防中暑药品和保健饮品,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食品安全。野外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作业场所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在作业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对患有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的,应采取预防其在高温环境下突发疾病的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适当调整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增加职工轮休,缩短劳动者一次性连续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可以调整的,尽量安排在晚上和早上等天气凉爽的时段进行。露天开采矿山和建筑施工现场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作业时段,合理调整工人作息时间,增加班次、轮换作业,高温时段(日最高气温超过37℃以上,11︰00~15︰00)要停止室外露天和高处作业,防止因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三、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送清凉活动”,对户外工作人员相对集中的工地、厂房等开展走访慰问,送上防暑降温用品。同时加强职工暑期劳动保护教育,通过发放知识资料、制作宣传栏等方式,提高一线职工高温作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各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到位,对高温劳动保护不到位,造成中暑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及造成劳动者伤亡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