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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舟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人均12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人均10000元,第3名获二等奖人均8000元,第4名获二等奖人均1200元,第5名获三等奖人均1000元,第6名获三等奖人均800元,第7名获三等奖人均600元,第8名获三等奖人均400元。

  珍珠球、毽球等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人均12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人均10000元,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人均1200元,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人均400元。

  (四)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奖: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竞赛项目决赛名次的主教练、助理教练,分别按所训运动员获奖金额的50%、20%计提奖金。

  (五)领队奖:领队按主教练奖金的20%计奖(教练员兼任领队的,只给予教练员奖,不重复计领队奖)。

  (六)表演项目(以获奖项目计):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

  (七)组织工作奖:参赛单位按承担项目(含表演项目)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累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八)代表团奖:按获奖(含表演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累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九)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5000元,项目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3000元,个人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1000元。

  三、奖励办法

  (一)集体项目的名次奖按实际参赛人数计奖。

  (二)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按所取得奖项累计计算,以第九届民族运动会公布的成绩册或其他有效依据为准。

  (三)集体项目的个人奖金分配,由承担比赛任务的单位自主分配,并报代表团备案。

  四、兑奖办法

  第九届民族运动会结束后,由各参赛单位将获奖名单(成绩、职务、奖励金额)造册,报第九届民族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审核后统一发放。

  五、按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违规处理

  在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期间因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规定和代表团纪律而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取消其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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