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人均12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人均10000元,第3名获二等奖人均8000元,第4名获二等奖人均1200元,第5名获三等奖人均1000元,第6名获三等奖人均800元,第7名获三等奖人均600元,第8名获三等奖人均400元。
珍珠球、毽球等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人均12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人均10000元,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人均1200元,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人均400元。
(四)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奖: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竞赛项目决赛名次的主教练、助理教练,分别按所训运动员获奖金额的50%、20%计提奖金。
(五)领队奖:领队按主教练奖金的20%计奖(教练员兼任领队的,只给予教练员奖,不重复计领队奖)。
(六)表演项目(以获奖项目计):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
(七)组织工作奖:参赛单位按承担项目(含表演项目)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累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八)代表团奖:按获奖(含表演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累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九)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5000元,项目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3000元,个人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1000元。
三、奖励办法
(一)集体项目的名次奖按实际参赛人数计奖。
(二)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按所取得奖项累计计算,以第九届民族运动会公布的成绩册或其他有效依据为准。
(三)集体项目的个人奖金分配,由承担比赛任务的单位自主分配,并报代表团备案。
四、兑奖办法
第九届民族运动会结束后,由各参赛单位将获奖名单(成绩、职务、奖励金额)造册,报第九届民族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审核后统一发放。
五、按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违规处理
在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期间因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规定和代表团纪律而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取消其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