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民委发〔2011〕59号)精神,经2011年1月31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
为弘扬我市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展示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员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努力拼搏,力争在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九届民族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中取得大会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按所取得成绩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作出贡献的参赛单位给予组织工作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获得一等奖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记三等功;获得二等奖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嘉奖;其他获得大会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二)单项竞赛项目(含3人及以下团体项目):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竞赛单项决赛名次的项目,给予以下奖励:
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等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120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40000元,第3名获二等奖20000元,第4名获二等奖1200元,第5名至第8名获三等奖1000元。
蹴球、陀螺、民族式摔跤等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120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40000元,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1200元,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1000元。
(三)集体竞赛项目(以参赛人员计):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团体决赛名次的竞赛项目,给予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