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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沪调协[2011]第1号)

  一、 为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树立人民调解员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本规范。

  二、 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的行为。

  三、 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调解纠纷。

  四、 人民调解员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着装恰当,不得参加有损人民调解员形象的活动。

  五、 人民调解员不得协助、引诱、唆使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六、 人民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调解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牟取其他利益。

  七、 人民调解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在调解结束后,不得代理当事人处理纠纷。

  八、 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调解的纠纷,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人民调解公正性的言论;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纠纷调解的情况,包括纠纷案情、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情况。

  九、 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披露本人存在的可能导致影响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不得调解本人及近亲属的或者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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