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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及时报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材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及时报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材料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741号)


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0〕518号)要求,各盟市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年度新农合资金审核材料(包括农牧民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存入专户的进账单或拨款单、下达指标文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新农合收入帐页复印件等)和资金到位情况表一式两份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审核。为按时报送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确保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按时下拨,请各盟市及时汇总本年度资金到位相关材料,填报资金到位情况表,按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逾期不报,影响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分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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