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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六条 凡未经批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七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下年度拟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报送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设置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第九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当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审查批准后,可减、免、缓缴。
  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部门或单位,可不安置残疾人,但要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又拒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补缴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优先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或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公开面向社会招工。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手续为依据。各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和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必须由市或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标准的,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以此为准计算在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内。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为其选择、调整适当的岗位和工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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