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已按《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谋职业、且有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和协调有关事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县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培训、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半年以上的临时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达不到一人的按一人安排,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