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已按《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用人行为。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指定额补贴或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用人管理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控放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是事业单位用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费自理单位用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人负有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合理定编设岗。编制核定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科学核定。岗位设置应在编制限额内按照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单位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岗、分类管理,一般分三种类别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