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政[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已按《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26号)同时作废。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二)奖励标准: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至子女18周岁止,父母每人每月1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每月5元);独生子女父母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次性3000元奖励;符合照顾二胎条件,但自愿放弃不再生育的100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50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奖励:
1、持有原发《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