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已按《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制企业内部股权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股权私下交易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持股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质服务,提高股权托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股东,其全部股权在邢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登记托管。
第三条 邢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负责对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有:
(一)股权的登记、托管、挂失查询;
(二)股权的依法过户转让;
(三)股权依法回购;
(四)代理公司分红派息、配购权证、股权拆细、缩股、增资扩股工作;
(五)股权质押登记服务;
(六)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托管宗旨:为股份制企业和股东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决策服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须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设立批文及增资扩股批文;
(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