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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服务内容

  (一)职业技能评估;

  (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三)职业技能训练;

  (四)职业指导及就业咨询;

  (五)推荐就业及就业后的跟踪服务;

  (六)设立工场,组织简单来料加工;

  (七)体能康复训练,文体活动;

  (八)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

  四、建设标准

  援助中心分为基本型和标准型两种。基本型场地面积按200㎡控制,服务人数20人以上40人以下;标准型场地面积按350㎡控制,服务人数40人以上。

  区域范围较大或残疾人口较多的街(镇),可选择以片区为单位设立若干个职业援助分中心。

  场地内设:评估室、功能康复室、技能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和工场,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

  五、机构性质

  援助中心为公益性服务机构,由区残联牵头,街(镇)主办,接受市、区残联的业务指导。

  六、服务对象及条件

  援助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未实现就业的各类残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接受职业训练、体能康复锻练和庇护就业服务的16-50岁(男55岁)的各类轻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三、四级和精神残疾三、四级);

  (二)生活能够基本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不需接送;

  (三)无传染病,无严重躯体性疾病(如心脏病、肝炎、癫痫等疾病),无严重行为障碍和骚扰行为,无攻击、自伤行为和轻生意念;

  (四)精神残疾类需经精神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病情稳定证明,并经精防医生评定适合在援助中心受训。

  七、工作人员配备

  (一)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基本型:管理人员1名,职业康复指导员1名,社会工作者1名,负责精防的医生1名(兼职);

  标准型:管理人员1名,职业康复指导员1名,社会工作者3名,负责精防的医生1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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