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对“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紧急通知
(新治金办[201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对“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中治金〔2011〕6号)的精神,全国“小金库”治理总结工作应于今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经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治理办)研究,对2011年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相关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2009年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主要创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建设性意见等总结材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治理办。
二、各级各部门单位对2009年以来自查发现和重点检查出的“小金库”问题,按照《2011年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治金办〔2011〕4号)要求,认真做好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及文字说明,随总结材料一并上报。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做好2009年以来长效机制建设成效评价,加大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出台和完善一批长期管用的、具体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能落实到位,切实推进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按照《2011年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治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新治金办〔2011〕8号),填报《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随总结材料一并上报。
四、各级按照《2011年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填报《日常发现“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及文字说明,反映2009年专项治理以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资委等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及处理处罚情况,随总结材料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