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化解目标
通过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等措施,到2012年底,确保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化解债务80亿元,争取化解债务100亿元,努力将高校债务降至合理水平。
四、债务化解主要措施
(一)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
1.增加定额经费支持省属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大幅提高省属高校学生定额经费。负债率(锁定债务占2009年高校经费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的高校,省财政将从学生定额经费增量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对负债率较高的高校,根据负债率情况进一步提高还款比例。负债率不超过60%的高校,还本资金数额由学校自主确定。
2.安排资金支持债务重的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负债率超过100%的省属高校归还银行贷款本金。综合考虑高校负债率、在校生规模、化解债务努力程度等因素,确定每所学校的支持资金数额。
3.鼓励高校通过土地置换化解债务。土地置换收入是高校化解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对置换土地的省属高校,省财政依据高校土地置换收入用于化解债务的数额,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
4.鼓励高校统筹各类资源主动化解债务。除财政在定额经费中安排的债务化解资金、专项支持债务重高校的化解债务资金和土地置换收入外,省属高校再统筹学生定额经费、学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营收入等化解债务的,省财政依据贷款减少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励。
5.加大对债务控制、债务化解成效突出的高校奖励力度。对负债率低于60%或通过努力将负债率降到60%以下的省属高校,再减少银行贷款的,省财政依据贷款减少额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奖励。
6.鼓励各市积极化解债务。各市政府对市属高校要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对2011年、2012年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高校贷款还本资金,省财政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如果贷款减少额低于财政安排的化债资金数,按贷款减少额的40%给予奖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包括高校土地置换收入、学费收入。各市要明确对市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奖补政策,调动市属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上述对省属高校的奖励政策适用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以后省财政不再按上述政策对省属高校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