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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制定的《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积极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切实减轻高校债务负担,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分级负责。我省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调推进。高校是债务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高校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偿还债务。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二)加大投入、激励引导。2011年、2012年,通过加大省市财政投入、争取中央奖励、统筹学校各类资源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根据高校债务化解金额、债务化解方式对高校给予奖励,对债务控制、债务化解成效突出的高校加大奖励力度,调动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

  (三)严格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从严审批高校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校建设标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贷款行为,建立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勤俭办学、内涵发展。

  二、债务化解范围

  债务化解范围是指我省公办普通高校为完成扩招任务必须建设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能够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查询到的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以2009年末银行贷款余额锁定高校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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