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补偿机制。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同时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实施步骤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改革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推进方案。各设区的市政府要于2011年7月20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7月2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围绕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卫生人员明确要求,掌握政策,增强信心,积极投身改革。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已经完成核编定岗工作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岗位设置方案,并严格按照岗位竞聘规定组织竞聘上岗工作;已经开展竞聘上岗工作的县(市、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补充完善工作方案,规范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2011年8月5日前完成核编定岗工作,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设区的市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9月中旬完成人员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