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各市、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供热运行状况,抓紧编制和完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时间安排、政策措施等内容。各县(市)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报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各供热企业要按照本地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供热计量模式、技术路线、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报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尽快组织实施。
(二)科学选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各市、县(市)要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摆脱单纯按表计量的误区,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系统实现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管科学化。各供热企业要抓紧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各地的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抓紧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三)切实抓好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同步计量收费。以当地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为依据,严格组织施工图设计,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各地要抓紧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一)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各市、县(市)要组织对县城以上规划区内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科学确定改造区域、项目和内容。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实施主体,保证如期完成。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要率先进行改造。“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应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十二五”期间将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改造完毕,有条件的要在3年内完成。各市、县(市)要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力争提前完成改造目标。要把节能改造与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是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时,同时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坚持以同一热源或换热站为单元,对其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组织统一实施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体现整体节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