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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十一、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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