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
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发展,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的法人实体,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省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