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基地建设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示范基地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映企业需求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示范基地自觉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示范基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局报送本市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基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省局。经省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