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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其中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报前一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珠三角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30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他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业绩良好。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2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企业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创新转化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省局必要时可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九条 表彰奖励。省局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分别授予“广东省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或“广东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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