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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民营〔20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省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以下合称“省局”)认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省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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