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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同一个自然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失业前后、再就业前后享受同一门诊(住院)起付线,所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次数累计计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八、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规定,写出书面申请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交上述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十、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月至系统完成缴纳医疗保险费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在此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

  十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市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职工医保关系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本市,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在本市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不足部分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足,超出部分纳入本市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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