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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科学修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金晓波联系电话:0571-87819476)

浙江省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
科学修复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公路水毁的抢通与修复工作,是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公路养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修复工作,更加积极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增强意识。
  农村公路占我省路网里程的90%以上,虽然交通流量不大,但涉及面广。农村公路水毁能否及时抢通与修复直接关系到百姓安全便捷出行,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的巩固。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近几年我省恶劣天气增多,农村公路水毁呈多发态势。各地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修复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推动我省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把握原则,协调推动。
  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修复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先抢通后修复,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要加强养护管理,把预防工作有机结合到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要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效率,及时抢通水毁公路。要防治结合,根据农村公路实际科学修复水毁公路。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修复工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省政府《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农村公路水毁抢通与修复工作加强指导和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管理,主动协调,落实农村公路水毁与抢通修复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乡、村公路的指导。
  四、强化设计,奠定基础。
  水毁发生后,地方政府及其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公路水毁的修复专项设计。公路水毁修复设计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要履行必要的建设程序,县道公路水毁专项设计方案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并批复;乡、村道中的水毁专项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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