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正定新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六条、
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正定县政府委托正定新区管委会代其行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权限。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上报申请资料。申请资料经正定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决定加盖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公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四、关于正定新区土地确权登记问题。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
三条之规定,由正定县政府委托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正定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登记、抵押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争议调处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加盖正定县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五、关于正定新区建设用地预审问题。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
四条之规定,按照同级审核的原则,由正定新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盖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公章,即来即办。
六、关于正定新区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出具压覆矿产资源意见问题。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七条、《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由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加盖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公章并备案,即来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