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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区县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指标》的通知

  附:
指标体系说明

  一、制订指标体系的依据
  本次制订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4.《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31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29号)
  二、指标体系结构
  本次督导、考核和评估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主要采用层次结构模式。即由评估目标分解出三个一级指标,即履行法定职责、构建有效机制、均衡发展水平;再由三个一级指标分解出十四项二级指标 并对进一步分解出的三十六项评估检测点提出了相应的评估标准。
  三、各项指标说明
  A1 履行法定职责
  该指标主要是依据法规文件,提出对推进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必需履行的法定职责,为区县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政策保障。该一级指标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师资建设等四个二级指标。
  B1责任主体 主要检测规划、目标责任制、监控和评价制度的情况。
  B2经费保障 主要检测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和自身努力程度的情况。
  B3资源配置 主要检测教育布局结构、校舍达标和设备设施配置、维修的情况
  B4师资建设 主要检测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实行合理流动和有关倾斜、激励政策的情况
  A2 构建有效机制
  该指标主要反映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各区县探索构建符合区域实际的运行机制,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区城内校际均衡、城乡学校均衡的发展态势,实现义务教育均衡、持续的发展。该一级指标主要包括:学校管理运行机制、优质资源共享机制、民办学校扶持机制、学校建设保护机制、教师发展保障机制等五个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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