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认证管理办法
为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浙江省气象条例》和《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钱江新城(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指对市区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认证对象
(一)市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包括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单位和公共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人口聚集区等。
(三)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种养殖大户以及一般企事业单位等。
三、认证机构
由市气象局、应急办共同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承担认证的日常管理、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四、认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