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备组关于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及附件,经大会表决通过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等。
(三)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会员花名册。
(六)专职工作人员简历。
(七)拟设立的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说明,及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八)《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九)《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后,30日内持批复文件向相关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印章及填报完整的登记表格,到厦门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持社团登记证书副本办理银行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应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申请书。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及附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表格。
(五)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届期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异地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