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会长、秘书长必须提供个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分局以上)出具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其他拟任负责人亦可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
(五)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总表。根据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六)异地商会章程(草案)。
(七)异地商会会员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八)异地商会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交验后退回)。
(九)异地商会活动资金证明。
(十)《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十三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由发起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中非发起人所占的比例应超过50%。
筹备组成立后5日内,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筹备组在6个月的筹备时限内,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根据原籍地在厦企业情况,拟定会员发展目标,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二)完善《章程》(草案),草拟《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三)起草会费标准(草案)、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四)起草《筹备工作报告》。
(五)起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名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