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筹备
第八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必须征得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发起人应是同一原籍地在厦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单位,且不得少于6个。
(三)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不得有个人会员,不得超出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合法、独立、固定的住所,且应设在非住宅内。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福建省外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福建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一个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商会”或“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经济文化促进会或经济促进会”。
成立本省设区市的区的异地商会,须在区的行政区域名称前加该市的行政区域名称。
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含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原籍地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厦成立冠有其行政区域名称的异地商会的函件。
(二)发起人关于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经费来源。申请书应由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