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1〕105号)
各异地商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仅限福建省内,下同)同一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厦门市与国内各省、市、县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和执法督导。
第五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异地商会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
第七条 异地商会业务范围是:发挥企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