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小型商场、超市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贸〔2011〕46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消防支队:
为落实全省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暨省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小型商场、超市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力遏制亡人火灾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小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责任
今年1-5月,我省小型商场、超市、店面等经营性小场所共发生亡人火灾4起,造成10人死亡,分别占全省亡人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5%和40%,引起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昌平专门作出指示,要求“就小型商场、超市营业场所消防安全问题组织开展深入的安全检查”。各地要按照省领导的批示要求,深刻认识到加强小型商场、超市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小型商场、超市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闽政办〔2011〕101号),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工作力度,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产生矛盾。
二、深入开展小型商场、超市消防安全检查
各地要结合实际,由经贸部门牵头,成立由经贸、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从即日起至8月底,对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场、超市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和职责。要广泛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通过召开辖区小型商场、超市负责人会议、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形式,发动小型超市、商场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抽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督促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以及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把在场所内违章搭建阁楼,在门店内动用明火、住人等作为重点火灾隐患,综合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方法,疏堵结合,妥善解决。对小型超市、商场存在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存在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要向当地政府专题报告,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