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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单位面积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建筑安装成本及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确定综合成本,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2011年市中心区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单位面积标准为3950元/平方米。
  (二)经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以下规模缴纳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1、容积率低于1.2(含1.2)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确定;
  2、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住房以外商品住房开发部分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确定;
  3、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4、其他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5、旧城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缴纳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第六条 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建设要求:
  (一)配建的租赁住房由住房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二)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的其他类型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房屋质量标准应与其他类型住房一致,并达到简装入住条件;
  (三)配建的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租赁住房与其他类型住房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首期交付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交付的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中明确的配建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
  (五)配建的租赁住房,在小区内部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安排;不足一单元时,应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第七条 在原有相关规定基础上,配建租赁住房审批具体流程和要件:
  (一)市规划部门在出具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配建的租赁住房比例;
  (二)市国土部门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供地前,将规划设计条件和《唐山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唐山市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设计导则》中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等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时,发改部门在立项批复中明确配建的租赁住房类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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