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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1〕2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发〔2010〕104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不得低于以下比例:
  (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
  (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为回迁安置住房以外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
  第四条 以下类型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租赁住房:
  (一)容积率低于1.2(含1.2)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
  (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规模较小,配建的租赁住房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单元的项目;
  (三)旧城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其他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向市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不配建租赁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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