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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

  八、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经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法人机构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每平方米补贴500元,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九、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市政府自其开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法人机构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15%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市财政按其实缴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二至第三年,市财政按其实缴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市财政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一、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在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后,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生活补贴、配偶及子女户籍迁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因公需要出入境的,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居留许可的,公安部门可为其签发有效期1至5年的居留许可证,签发次数不限。
  (三)需参加境外培训的,经批准可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
  (四)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
  十二、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入驻的外部环境。金融机构入驻过程中,工商、税务、质监、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从优从快办理各类手续。建立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机制,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三、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货币,均指人民币。
  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派出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支持金融机构入驻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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