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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
(郑政〔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丰富我市金融资源,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为建设郑州都市区、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提供有力支持,现就鼓励金融机构入驻我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或迁入我市,并书面告知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本意见亦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批准,新设在我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中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二、市政府原设立的1亿元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引进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等有关单位另行制定。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办法,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注册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补助400万元。
  四、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支机构补助200万元。
  六、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400万元。
  七、金融机构购置土地自建办公用房(含营业用房,下同)的,可缓缴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部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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