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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核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主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执行。

5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5.1 卫生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时,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自治区卫生厅,同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同时向卫生部报告。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经初步判断,认为该辐射事故可能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并及时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5.3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厅组织实施。
  5.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自治区卫生厅在卫生部和自治区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工作。
  5.3.2 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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