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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3.4 物资和装备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和物资准备机制,指定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3.5 技术储备
  卫生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辐射受照人员的快速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等,加强技术储备。
  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信息。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3.7 资金保障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规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3.9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核应急协调组织举办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10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
  3.11 合作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核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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