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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2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包头市肿瘤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区卫生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体系
  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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