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及举办者与其签订的聘任协议;
(六)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七)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九)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经公证的场所使用证明,其中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学场所,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学场所的,应当使用居民楼的一楼,且应提供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证明。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后,要按照论证、审核材料、现场考察、研究决定、发文颁证的程序依次进行。要充分论证在当地设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批时要按照相关设置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办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文批复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四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原国家教委令第25号)、《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实施保育和教育。要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应当按照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选择适宜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关注个体差异,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培养良好的品德行为和生活、卫生习惯。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严禁对幼儿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十八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规定,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保健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和伤害事故。注意幼儿饮食卫生和安全,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提供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食堂饭菜应每天取样留滞24小时。严格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碗一巾,且每天消毒。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开展体弱儿专案管理,配合开展儿童五官保健和心理卫生保健,增进儿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