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实施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民政、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标准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市教委备案并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标准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市教委备案并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应按照《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津教委〔2010〕166号)的要求,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向其颁发注册证书。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安全、卫生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三章 设置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或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审批表;
(二)举办者的资格、资产证明文件;
(三)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