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保证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不断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民办学前教育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负责、分类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