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0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全面客观地总结分析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提供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科学决策依据,切实做好减灾救灾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商参与部门
灾情会商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召集,也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市减灾委办公室召集,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参加。
如遇较大灾情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市减灾委主任、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参加会商。
二、会商主要内容
(一)灾情分析、预报。通报雨(雪)情、汛情、旱情、地质灾害、地震趋势等动态信息,综合分析灾害形势、发展趋势,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工作方案。
(二)灾情核定。核定人员受灾、农业受灾、房屋受损、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受损、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经济损失等情况。
(三)工作交流与研讨。互相通报减灾救灾工作阶段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重大举措以及下一步打算等。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布置工作任务。
(四)其它需要会商的内容。
三、会商时间安排
灾情会商分为例行会商和临时会商。
例行会商:每年汛期前进行一次会商,综合分析汛期各类自然灾害形势,具体时间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确定并通知。
临时会商:遇重大灾情或紧急情况时,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通知临时会商。
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例行会商采取会议会商形式。临时会商可采取会议会商、电话会商等形式,也可通过传真、互联网等形式互通工作信息,及时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四、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人员受灾、财产受损、紧急转移安置、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以及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情况和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