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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举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交流会、网上招聘会和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岗位匹配、创业培训等就业“一条龙”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规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用人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服务功能,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接收网络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有关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大学生住房难问题;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关于做好2010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杭公治〔2010〕73号)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有关工作。
  (二)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计划。
  切实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并对其加强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通过校园宣讲、校园招聘、发放宣传手册、发布网络信息和实行网上互动等形式,主动送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聘请企业优秀管理经营者、人力资源专家、创业成功者和政府有关人员等组建就业创业专家指导团,从观念引导、典型示范、就业能力培训、专业能力实战辅导等方面为大学生开展全程常态化的就业创业相关指导服务,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就业心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高度,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落实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的规定,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以及在杭普通高校2011 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区、县(市)政府承担。有关补贴、补助和代偿等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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