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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接收6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杭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示范效应,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切实落实现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带动效应,通过鼓励和扶持,今年力争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该毕业年度内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等文件规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工商注册、项目资助、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杭州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做好“赛伯乐杯”第二届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后续跟踪服务工作,促进优秀项目落地转化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进一步实行创业导师制,积极发挥“导师带徒”模式的创业推动作用;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培育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携手大学生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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