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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个,其他有关副职每月带班不少于10个。

  第三十六条 从2011年起,露天矿山要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否则不允许开工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排查要全方位,不留死角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容,向安全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地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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