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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交客〔2011〕357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
  为方便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引导“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规范、有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最后一公里”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功能定位)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是专门为居住区服务的方便、灵活、廉价的驳运线路,采用长度为7米左右小型公交车辆,在一定范围内连接轨道站点和公交枢纽,以及周边的居民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大型商场等客流集散点,提供高效、便捷的短距离公交接驳换乘服务。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缓解“最后一公里”出行矛盾,积极服务民生、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促进本市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三张网络”的形成;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支撑全市公交线网优化调整。
  第四条 (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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