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建筑业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1〕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提高信息管税水平,我局决定在建筑业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领购网络发票自行填开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的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领购、使用网络发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本通告所称网络发票是指开票人通过互联网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册地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两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
3.两年内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 100 万元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账簿设置齐全并通过注册地税务机关账册健全认定。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当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